刑事法律知识科普 关于刑法法律的基本知识

刑事法律知识,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至关重要。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识,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刑事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无所适从。因此,进行刑事法律知识科普,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法律知识科普 关于刑法法律的基本知识

第1篇:刑事法律知识科普-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维护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1979年中国恢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期,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法律中,就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总结了10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先后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使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更加完备。

中国刑法规定了10个方面的犯罪,首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次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罪刑法定”等原则

由于刑法是通过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自由、财产以至生命为方法,达到警戒作用,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原则,刑法的制定和运用都要牢牢遵循这些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维护刑罚正义性的基础和保证,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具体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决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时,必须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判处什么刑罚,任何法外的解释、理由和根据都不能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只要触犯刑律,不管他是什么身份、什么地位,都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理,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中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由于犯罪轻重程度不同和各种情节的千差万别,刑法对每一种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只能是具有一定幅度的刑罚,必须由法官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决定适用的刑罚。

“无罪推定”原则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成分,重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当中应有的权利。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个人因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被检察机关起诉,都不能被认为是罪犯。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还可以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从人民检察院开始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可以同公诉一方进行辩论。

第2篇:刑事法律知识科普-国家宪法刑事法律法规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篇:刑事法律知识科普-刑事法律程序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管辖与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肇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四、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五、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六、审判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赃物处理与执行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第4篇:刑事法律知识科普-常见刑事法律问题

1、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什么是正当防卫?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对公民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人身安全与违法犯罪的行为做斗争行为的一种保护性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为了使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什么是紧急避险?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4、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中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5、什么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 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狠亵妇女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留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6、什么是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敲诈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7、什么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那些情节严重,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了犯罪。如: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中包括:妨碍公务罪。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招摇撞骗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等。

8、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9、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5篇:刑事法律知识科普-刑法法律常识

1、死缓不是等两年再执行死刑,而是给犯人两年的考察期,只要考察期内没有“恶劣”的故意犯罪,就不执行死刑了。

2、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3、主刑包括五种: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4、附加刑包括四种:1、罚金(注意和罚款的区别);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只针对外国人)。

5、只要犯了法,即使不知晓刑法的规定(例如某人不知道买卖野生动物属犯罪),也要受到刑事刑罚,不会减轻量刑。

6、审判之前叫“犯罪嫌疑人”,审判之后叫“被告人”(注意不是被告)。

7、以下四类人不适用死刑:1、犯罪时未满18周岁;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8、自诉罪名被害人无法报警处理,只能自行向法院起诉。《刑法》中规定了五种自诉罪:1、侮辱罪;2、诽谤罪;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4、虐待罪;5、侵占罪。

9、一般情况下,犯罪未遂(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也要受到刑事处罚。

10、被判处缓刑不需要在监狱中坐牢,但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例如要按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11、通奸不属于犯罪,但是与军嫂通奸就属于犯罪了。

12、根据程度和后果的不同,酒驾可能触犯三个罪名(从轻到重):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看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还要看交警如何划分责任(例如说,撞死一人,但认定为次责,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14、审判之前,犯人被关在看守所;审判之后被定罪了,犯人一般被关在监狱(据反映,监狱比看守所条件好)。

15、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成立犯罪(例如在人多的地方纵火,但被及时扑灭)。

16、开着摩托车抢包的,一般都不是抢劫罪,而是抢夺罪。

17、绑架他人索要合法债务(注意是向本人索要债务,而非打电话给家属),一般不构成绑架罪,但构成非法拘禁罪。

18、捡到贵重物品(大额金钱、珠宝、古董等)拒不交出,成立侵占罪。所以说马路边捡到钱要交给警察叔叔~

19、刑事案件中,各个司法机关的分工大致是这样的:公安负责了解案情、搜集证据、抓犯人;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中立审判。

20、任何人在经过法院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

第6篇:刑事法律知识科普-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B.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C.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D.三者区别:缓刑是在考验期内暂缓执行而不是执行原判刑罚,假释是指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监外执行仍是执行原判刑罚,只是执行场所不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通过了解和掌握刑事法律知识科普,我们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在关键时刻避免触犯法律。让我们共同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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