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下面为大家分享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的内容。
第1篇: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在古希腊时期,先贤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作了深刻阐述:“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一论述实际揭示了法治的两个构成要素——良法与守法。守法是指法律制定出来后,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从纸面上的法转变成现实的行为指导。守法它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把成文法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依法而行,最终将自己的社会生活与法律融为一体,视法律为人类特有的生活方式。 注重守法是当代法治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公民守法的前提是必须认识法律。将公民分为法律专业公民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民,法律专业公民与普通公民对知悉法律的要求程度并不一样,前者要求更高。法律专业公民应当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普通公民只需要具备法律常识。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律相较于法律有什么特殊功能,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目前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系统的阐述。
一、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
认识常识应先廓清“知识”的含义。“知识”一词在传统上有三种含义上,第一种含义:是如何做或如何造某种东西的预先倾向、才干、能力、技艺等;第二种含义:是知识一般地等价于任何在认知上有意义的信息;第三种含义:作为特定的认知单元,知识被诠释为日常知识或科学知识。 根据知识的三种含义,有学者将知识界定为: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世界所得到的信息、技艺、诀窍、真理、原则等及其集合。
“常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普通的知识【elementary knowledge】二是一般的知识【common sense】。由此可知,常识属于知识的一种。费耶阿本德说:“常识与我们不可分离,它是我们思想和行动的实践基础,我们的生活要依靠它” 。按鲍曼的说法,常识即“用来指导日常生活的知识,这些知识丰富而零散、没有系统性、常常难以用言语表达。我们都在他人的陪伴下生活,与他人互相交错并相互影响。我们每个人都不止一次经历过与他人交流失败的痛苦,为了在他人的陪伴下更通畅的生活,我们需要许多基本知识即常识” 。瓦托夫斯基揭示“常识是广泛的,是长期的经验产物。它可以说是社会进化而来的对人类环境的适应。它的适应性证明它有着很大的生存价值,而且从某种进化的观点来看,它是人类生存的一种重要手段” 。
综上所述,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常识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覆盖的每一个领域,为正常的社会活动提供保障;二是基础性,常识是基础性或本源性的认识,是知识的基础性内容;三是稳定性,常识是长期发生的众多现象和过程的概括,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极其稳定的共识;四是习惯性,常识一旦形成,就变成我们的习惯,会习惯的、无意识的指引着我们的行为。法律常识是法律的常识,常识具有的特征,法律常识当然也具体。法律常识相较于常识还具有区别特征,即法律性。综上所述,法律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二是基础性;三是稳定性;四是习惯性;五是法律性。
1.广泛性。法律常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它对很多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能进行宏观性指导。例如,“民主”作为一种法律常识,民主不仅在社会生活层面,而且在政治生活层面都作为一种基础性调节的手段。民主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表现为:立法民主,行政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谈判民主或民主政府,民主程序,民主生活等。
2.基础性。基础在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事物发展的根本起点”或是“为事物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法律常识的基础性是指法律常识在法律中处于基础地位,亦是法律的基础原理。例如,“民主”在法律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任何制度的构建都将以“民主”为起点,任何制度的完善又将会回到“民主”。简而言之,法律常识是法律的起点,又是法律的终点。
3.稳定性。法律常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含义不会随着一个具体条文的修改而发生改变,具有稳定性。王名扬教授提出:任何法律,其内部均是“同时存有一个可变的因素和一个稳定的因素。法律的稳定因素是法律的传统,构成法律的固定的基础” 。法律常识是构成法律的固定基础的一部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亦是法律内在的、本质的、抽象的东西,更是一以贯之的价值。
4.习惯性。法律常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阶段,是一种无意识的习惯性的意识形态。法律常识坚定不移的、深信不疑的告诉公民如何行为,对公民的行为是一种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指引。在法律常识的影响下,公民则会习惯性的按法律常识的指引为之,所以法律常识的习惯性对塑造公民的守法意识有重要的意义。
5.法律性。法律常识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指导。法律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体现了法律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二是体现在其可以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之依据;三是对公民的法律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意义、法律效果,如果不按法律常识为之,会导致一种否定的法律效果。
二、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
法律常识除具有与法律相同的功能之外,还有特殊功能,具体而言,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守法底线功能
“底线”这个词有其比较鲜明乃至强烈的色彩,表示一种“很基本的”或“很重要的”的含义。 守法底线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第二,它是一种强调基本义务的。守法底线是指对守法主体是普遍的,是最基本的守法义务。法律常识是基础性真理、原理,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最低要求。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认识法律常识,进而被法律常识所同化,在其内心深处形成共识,形成守法意识。法律常识的守法底线功能对引导公民做一个守法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概括指引功能
法律的指引功能,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整。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即法律常识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调整。法律常识含有一种允许、命令、禁止或调整人的行为与行动的概括性声明或指令,它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大概的指向。法律常识的习惯性会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概括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功能对引导公民合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价值评判功能
价值评判是以某一选定的标准进行衡量,是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评价与判断。主体进行正确的价值评判,需要有一个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真理或原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也是一种价值评判衡量的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共识,对公民的行为有一种价值层面的评判,直接影响着公民价值观的形成。法律常识的价值评判功能对公民守法价值观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
从法律常识的广泛性、基础性、稳定性基本特征分析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首先,法律原则没有具体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其次,《布莱克法律辞典》记述:“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再者,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稳定部分,其含义不会随着法律规则的修改而改变。综上所述,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原则。另外,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调整国家权力的法为公法,调整私人权利之间的法为私法。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又对立统一于根本法宪法,可以认为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公法原则、私法原则。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内容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整体上确定规范、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法治背景下,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宪法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原则等。公法是规定国家和个人之间权力和服从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公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公法一般包括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公法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私法是规定个体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私法是公民守法的重点。私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私法原则是指民法原则,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四、法律常识的教育
通过对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特殊功能、内容进行分析,不仅能够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常识,而且也为进一步探讨法律常识教育的重要性作了充足的理论准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角度,法律常识是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从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角度,法律常识可以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概括指导公民的行为,塑造公民的价值观。法律常识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如何才能普及呢?答案是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公民的守法,就没有法治的进步,教育是法治进步的主要载体。
法律常识教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可行的。接受法律常识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积极接受法律常识教育。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法律认同感,保证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不仅应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育合格的法律专业执业者,更应该把目光聚焦于普通公民,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培育符合法治社会需求的普通公民,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守法,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求。
第2篇: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分类: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3.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三、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
(1)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约束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服从;
(4)执行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四、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2.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3.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大致为: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与签署与备案。
五、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
2.行政征收的内容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6)过罚相当原则。
3.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四)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行政强制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五)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的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2)辅导和促进作用;(3)协调和疏导作用;(4)预防和抑制作用。
七、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原则有: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的意见和建议的程序。听证制度是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2)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如行政机关在相对方依法提出某种许可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适用于相对方,如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就会受到行政强制执行。
(3)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决定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其工作人员如与所决定处理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应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回避。
(4)行政救济制度:在相对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自身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申请复议、提讼、申诉等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从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合法权益在可能或已经遭受损害时通过法律获得救济。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行政赔偿等。
(3)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九、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人他们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3)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与其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自己的某些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去行使。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五)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
(1)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③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⑤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十、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具有的特点包括:行政性;职权性;监督性;程序性和救济性。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对除以上三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遵循以下具体规定,或者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有一定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3.复议案件的审理
这是整个行政复议程序的关键,极为复杂。它主要对复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项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实行: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征得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等原则。
4.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维持、履行、撤销、变更、确定违法、赔偿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等决定。
十一、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
(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定经营自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6)抚恤发放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2.不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2)刑事司法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抽象行政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8)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9)行政调解行为;(10)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三)行政诉讼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人民法院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相一致;法院管辖区与当事人有一定联系;诉讼标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相一致。
裁定管辖是相对上述两种法定管辖而言的,属管辖的另一种分类。它是指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四)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五)第二审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在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超越法定期间即丧失上诉权。
(六)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通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七)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1.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判决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形式:
(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确认判决;(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2.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第3篇: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一、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状况及原因分析
(一)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欠缺。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人掌握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可能像法律专业学生那样掌握得有深度和广度。但从自身的综合素质方面来讲,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还是应该掌握多一些法律知识。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基础课和专业法律课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但这些知识还是远远不够的,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一是学校在课程设置时专业课设置太多,挤占了相关法律课的课时;二是学生从就业的角度上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相关法律课重视不够,学习法律课程的目的不是提高自身法律知识水平,而是为了应对考试;三是相关法律课程中有关法律的知识虽然全面,但都过于笼统概括,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够系统、全面和深刻,对法律的认识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缺乏理性的认识,很难有效地掌握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欠缺。目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是通过课堂式的学习,在课堂上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学完之后,学生们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遇到问题时,如何维护合法权利就慌了手脚。例如,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有的同学就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不假思索,就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最终造成比较的严重后果;有的学生在购物消费时不知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购物凭证;有的学生毕业找工作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等等。这些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学生平时不注重维权权意识的培养;二是学校在学生权利维护方面缺少引导;三是社会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存在欠缺。因此,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还存在一定欠缺。
(三)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基于规则行为意识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它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即使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都不关注,他们认为自己很难遇到法律问题,其实人在社会中生存,时时刻刻都与法律及其法律相关的问题紧密联系。另外,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这都非常容易使这些学生脱离法制的生存环境,产生错误的观点,对事务缺乏冷静、理智的判断,例如有些学生在毕业找工作时,不能明确地作出判断,曾出现过大学生上当受骗误入传销组织的现象;有些学生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出现法制观念淡薄的主要原因:一是学校里法制宣传活动近乎冷淡;二是学生自身缺乏培养法制意识,无论是在平时的学习中,还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学校疏于学生法制意识方面的培养;三是有些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少,甚至几乎为零。因此,帮助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势在必行。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还很贫乏,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法制观念还很淡薄,因此,从多角度全方位的加强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过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来维护校园安全的对策
中高职院校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制环境。
(一)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水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国普通高校开设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它以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为核心,是提高学生法律知识最直接、最主要的课程。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依靠传统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是难以达到让学生认识、接受和认同法律知识的,所以任课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一些能激发中高职学生情感的教学方式、方法,将封闭式的教学模式转变为互动式教学模式,让学生融入到法律知识中。一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中高职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根本保证。中高职学生法律情感的发展依赖于教育工作者个人的人格魅力及其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学校法律课程的教师,应首先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和感染学生;二是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不局限于教材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善于利用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教学方法上要突出案例分析法的地位和作用,以案例分析法为主,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讲授法、讨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贴近生活,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并对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促进作用;四是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多媒体技术和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率,使教学过程充满动感和活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及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只靠法律基础课的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教育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是在课外多举办法律专题讲座。可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以及今后就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举办法律专题讲座,通过法律讲座解答学生所关心的疑难和热点问题,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及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安排学生通过电视或网络收看媒体播出的各类法制节目。例如,收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经济与法》、《道德观察》等法制栏目。
三是通过举办法律知识演讲、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或利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法律常识。
四是走出课堂,旁听审判,通过这一途径取得的效果远比老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有感染力和现实意义;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会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
五是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掌握一些诉讼法程序,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得以发挥,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
六是在普法宣传日,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到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活动中去。如组织学生走上街头,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等。这样,不但提高了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也对提高其他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作用。
(三)学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创造条件。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因此学校要很重视学生的心理需求,经常性地开展一些心理咨询活动,设立心理辅导机构,让学生随时都能够了解自己,很好地进行解压和宣泄压抑在心中的不良情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一项研究表明:有1/4的大学生有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强迫症等为主。因此,中高职院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同时学校应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
(四)学校要为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提供和谐的内部环境。一个学校的法制状况将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因此学校应从各个方面着手,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治校的氛围。
一是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学生手册》的制定,不仅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而且要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近年来,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这种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学生因违反校规而受到学校的惩罚,包括不发毕业证、开除、勒令退学等。学生被学校处分后觉得过于严厉,于是提讼,这说明随着学生和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学校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二是依法管理,逐步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采取各种手段,对管理人员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管理者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明确管理者的法律责任,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从而确保学生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实现。
三是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对学生普遍关注的奖学金的发放、优秀生的评选、贫困生的资助,学生干部的选拔和管理,要照章办事,不能因人而异,做到有法必依。
第4篇: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国民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劳动技能素质、身体和心理素质等。国民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进步。基础教育阶段,其根本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公民,为提高国民素质奠定基础。要提高国民的素质应首先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因为法律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大法律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才能完成整个国民的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
中小学阶段必须实施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能够得到生动活泼全面发展的教育,是基础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变革。实施素质教育的重点是改变教学观念,改革传统的教学手段,尤其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性精神。新版初中思想政治课对学生所进行的法律素质教育是比较广泛的,有利于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初中思想政治课本始终贯穿着以宪法为中心,分别讲解“国家与法律”、“公民与法律”的知识体系。
一、国家与法律体系讲了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集中介绍了我国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社会公共生活要依法来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有共同的准则,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社会管理都需要法律来维护。对那些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规定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规则以及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法律的保证;法律是打击各种经济犯罪的武器。
第三,依法保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律。只有有了法律保证,才能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化、法律化。同时,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物质保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
第四,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和依法制裁违法犯罪是与学生(公民)联系十分密切的。这两课的学习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及能力,是为了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的德育功能,教育学生防微杜渐,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使学生依法律己,提高学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自觉性。
第五,在国家与法律的体系中还讲了“依法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通过对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讲解,增强学生环保意识、法制观念,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公民与法律体系,集中讲了与公民联系比较密切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所以,教材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放在“公民与法律”知识体系的首位。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搜查、逮捕和拘禁;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法律对特殊的公民群体给予特殊保护。
课本接着讲了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受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学习这些内容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教育学生努力学习,以便将来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使学生明确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同时更应明确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我国,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相伴相生、密切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权利要依法行使,法定义务要自觉履行。我国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广泛的、真实的。对于某些权利公民可以放弃,而对于义务来说,公民则必须履行,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5篇: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虽然同学们还未成年,但是万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还是会受到『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惩罚』。因此,为了防范於未然,同学们一定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以免不小心误触法律,遗憾终生。
窃盗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施打、吸用品
所谓的『品』就是指『』,因为错误的使用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品都是违法的行为。
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罪
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第6篇: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学生打了架,家长参加调解的时候,也总是说自家的孩子后动手,是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是正当防卫?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如杀人、、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已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还是后动手的,双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
未成年应该享有哪些权利
【父母外出要委托监护人】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7篇: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下,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二)、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三)、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1)、咨询并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在20天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带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权资格证明。
三、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
(2)、民事、行政诉讼;
(3)、非诉讼法律事务;
(4)、公证证明。
四、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下列请求
(1)、刑事案件的和辩护;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第8篇: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3月2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对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任命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监察厅厅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的人选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根据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的首次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有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有关行政法规。
考试前,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步星、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建华、副主任庄巧英与参加考试人员见了面。李步星秘书长说,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主要意义在于对实施法治浙江战略,对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对广大公民的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起到示范表率和带头作用。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考试结果报主任会议后,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重视民意调查结果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社情民意的调查结果,强调在工作中要注重群众满意指数,摸清基层群众的脉搏。近日,又将一份民意调查报告发放给出席市人代会的全体代表。
自去年底台州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成立以来,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该中心出具的几项调查报告都十分重视。特别是今年由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提交的《2006年台州公众最关心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调查报告》,通过对1000名公众的电话调查,显示公众关注的三大热点是:社会治安、城乡居民收入、看病难和看病贵。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调查报告作为参阅文件,发到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每一位人大代表手中。近日,调查中心运用国际通行的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随机抽样调查了1500名城乡居民,刚刚完成了“台州公众对市‘两会’关注度调查”,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将该调查意见作为重要资料,为今后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嘉兴市要求每位代表必须接受系统培训
近日,中共嘉兴市委转发了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要建立代表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代表的系统培训,确保每位代表在一届里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市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培训的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
意见还规定,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宪法、人大制度理论、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等基本知识作为干部教育主体班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大纲。要进一步完善“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通报情况制度。完善评议程序,在总结任命干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对选举干部的述职评议。要强化监督意见的办理工作,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审议意见的交办、督办、办结情况反馈和跟踪制度。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把人大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培训等渠道,提高人大机关干部的整体素质,并有计划地安排人大机关中青年干部与党委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干部进行交流。
丽水市拟任命政府官员向市民作出承诺
在近日召开的丽水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市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28位主要负责人,均结合拟任职务的特点,对自己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作出了郑重的承诺。他们表示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严于律已,勤政廉政;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以新的精神风貌、新的思想理念、新的工作干劲,争创新的工作业绩,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为丽水的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向全市公布,使全市人民了解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他们的承诺,同时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杭州市人大要求景区整治应保留群众活动空间
3月2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对吴山景区环境整治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视察,提出整治要求。
吴山景区地处市中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交相辉映。近几年来,市政府逐步整修了吴山城隍庙等历史文化建筑,新建城隍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山上仍有伍公山、阮公祠、三茅观景区有待整修,特别是伍公山民居建筑布局杂乱,现状零乱不堪,生活污水横流,乱搭乱建的临时设施随处可见,与吴山优美的环境和丰富的人文历史内涵极不协调,景区的进一步整治已迫在眉睫。对此,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提出明确整治要求:一要做好公厕、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工作,力求使基础设施一步到位,满足游客的需要。二要保证群众活动的必要空间,除增加必要的设施、恢复保留历史古迹外,吴山景区内不宜扩大建筑面积,不能减少原有群众活动空间。要将整治与历史文物的保护与恢复,以及民俗习惯的传承有机结合,通过整治使得景区设施更为完善,群众休闲、游览更为安全、方便。三要坚持依法拆迁,并努力解决居民的实际困难,拆迁政策要保持其前后一致性,尽可能减少遗留问题。
绍兴县推行代表建议督办“三两制”
绍兴县不断加强对代表建议督办力度,去年开始又全面推行建议办理的“三两制”模式。
所谓“三两制”,即一是两次面商,就是承办单位办理方案初步确定后,先走下去个别征询代表意见,待3个月内所有承办建议办理答复后,再把本单位承办建议的全体领街代表请上来,集体征询意见,进一步落实办理措施;二是两次评估,就是县人大常委会8月份组织力量对办理情况回访代表,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12月份再组织代表小组对由本小组代表领衔提出的建议,集体评价办理效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反馈给政府及有关承办单位;三是重点建议两次答复,就是凡被确定为重点督办的建议,承办单位3个月内办理答复代表,年底必须再一次将继续办理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答复,让代表了解真正的落实情况。
“三两制”办理模式的推行,有效地促进了建议的落实。去年底代表建议全部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为137件,占总件数的58%,大大超过以往各年的此项比例;有19件几年来难以落实的老建议也取得突破性进展。代表满意率达96%。
青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作履职情况报告
3月27日,青田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隆重召开。在分发代表的资料袋中增加了一份《关于青田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报告》,代表对此很感兴趣,边走边看,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一一进行对照,对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做法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2004年5月21日,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青田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登记表》。从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起,每次会议进行登记,至今已实施了近两年。其内容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会议的出勤情况、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审议议题的调研情况(要求调研做到准、细、实)、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围绕议题的发言情况(要求发言做到准、深、透)、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中的新观点等四个方面。
《青田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履职情况登记表》所登记的内容,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调研、发言、效果等内容进行量化,进一步提高了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同时也成为人大代表监督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依据。
开化县落实评议意见方便群众刷卡买药
“现在方便,到药店买点感冒药也可以刷医保卡了。”日前,家住开化县城解放街的周大姐乐呵呵地说。这是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真办理评议意见,狠抓整改的成果。
去年下半年,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对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进行了述职评议,对全县无定点医保卡购药点提出了质疑,要求进一步为民办实事,方便广大参保人员购药,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及时部署制订了整改措施,组织人员对县内各医药零售药店进行了资格审核,并在征求代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6家药品店13个网点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现在,凡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医保参保人员,便可在定点药店用医保卡刷卡买药。为使医保卡的账目清楚,医疗保险系统已与医保定点药店建成了医保刷卡结算系统,先后在定点药店统一安装专用医保刷卡机,并为药店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支撑。
第9篇: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对在职职工购买住房的补贴,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制度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条款,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特征进行如下把握:来源的特殊性。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2、主体的特定性,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3、资金的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帐户的专有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应当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并经审核后,在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6、提取的限制性。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怎么分。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致,但亦应从实际出发。总的来说我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享有平等的分割权,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没有固定职业,没有住房公积金帐户,没有购房补贴,以后购买住房可能会有困难,会使孩子成长缺少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在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时可以适当对抚养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顾。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是民事案件的特有原则,离婚案件中对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情合理地分割。但要注意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其帐户没有可转让性,在分割时不可对公积金帐户进行处分。新的司法解释对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做出明确规定,使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有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千差万别,仅以现行婚姻法进行调整是远远不够的,遇到具体案件,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解决,通过实践不断地探索、总结和提高,为建立我国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10篇: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广大还在求学阶段的中学生是我国构建法社会的后备军,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健全与否一方面对中学生的自身健康成长有很大影响,另一方面,从长远考虑,中学是否具备健全的法律意识将在未来影响着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
为什么一部分中学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教师们应该怎样培养出执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中学生可以怎样获得健全的法律意识?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法治;青少年;法律意识
一、由一起欠下巨额赌债三名中学生故意杀人案件引发的思考
2003年9月24日上午,贺兰县新平村附近的一个排水沟里发现了一具男尸,贺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很快确认这具尸体系该县9月20日失踪的某企业职工马某,用了14个小时将涉嫌及此案的中学生铁某、方某和杨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铁、方、杨3人均为贺兰县某中学高中学生。3人于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马某家“诈金花”,马某以记账形式给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赌债13.2万元,其中杨某一人就欠赌债11万元。因为3人都是中学生,没有能力偿还巨额赌债,他们便开始躲避马某。据铁某说,马某让熟人给他们捎话或打电话,催他们尽快还钱。今年秋季开学后,马某在校门口堵过他们两三次,威胁如果不还钱,就将他们欠债的事告诉家长或学校。于是3人便密谋杀掉马某,以彻底抹去赌债。
9月15日,铁某让方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把斧头,自己又准备了一把军刺。9月19日晚,铁、方二人上完晚自习课后,将马某骗至一僻静处,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抛掷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沟。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1]
虽然本案已事隔多年但本案所反映出的社会现象却令人深思。本案中的青少年们由于不懂法,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发生这起血案的主要原因。想想如果本案中的青少年们稍稍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他们就能明白赌债是属于非法所得不受法律的保护,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的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必付出血的代价。
实际上,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本文提到的这则案例,当今,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2]的特征。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3]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4]
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是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两个方面分别论证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二、部分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5]造成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造成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是因为部分中学生认为法律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他们认为法律是司法执法人员以及律师维权的武器,与自己无关。许多中学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学生被社会青年敲诈、殴打,他们本应理直气壮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可是,他们都不懂得法律知识,或忍气吞声,或采取极端措施报复,有时糊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某项调查表明,中学生中认为法律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不到一成;认为遇到不法伤害、被敲诈几块钱是小事不必计较的近一半。这不能不给我们深刻警示。[6]
实际上,法律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把法律比喻成一座大厦的话,那么,权利与义务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石。人们生活在社会中最基本的两件事情就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举个例子来说吧,比如某个人去商店买件日用品,他(她)必须要付钱。用钱买东西就是中很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行为。很多人对合同的理解局限于书面合同因此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法律行为被忽视了。由于部分中学生忽视了法律的学习使得他们认为法律很神秘,法律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以至于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人甚至是“以暴制暴”,以身试法,造成了很多让人悔恨的悲剧。要是这些违反犯罪的青少年能懂得法律,知道怎样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很多悲剧将会得到避免。
此外,当今部分中学生对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认识较为肤浅,他(她)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多的来自于港剧中英美法系制度的律师的法庭辩论。社会主义法系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由于许多中学生主要是从自己的兴趣出发学习法律,他(她)们遇到一些法律基础理论通常有一定的畏难情绪,加上港剧中对律师法庭辩论的生动刻画,使得许多中学的法律意识今停留于港剧中律师们的法庭辩论阶段这就阻塞了中学生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知。
部分中学生在思想上不能正确地认识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有一定客观原因的。造成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客观原因有,第一:在应试教育仍呈如火如荼之势的今天,德育本身就受到极大冷落,作为德育一部分的法制教育更是接近忽略不计。虽然初中阶段开设了法律常识课,可中考应试内容中比例很小,高中又不再开设,高考时只有文科考生才少许涉及一些法律方面的内容,很明显,中学生法制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7]第二:虽然现有的教材体系,在初二就已经开设了“法律常识”课,法律常识课的首要功能是要对中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然而部分中学的许多老师却简单地将法律常识课与其它“文化”课划等号,教学中讲授灌输、强记硬背,在最后的考试中用一个分数来界定学生的好差。没有教会学生在理解必要法律常识的基础上,用法律知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学会用法律去分析身边的事。因为部分教师自己在思想上对法律常识课的教学产生误解,造成许多学生没有形成健全的法律意识,导致许多中学生面对侵害的时候并不懂得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第三:部分学校缺乏开展法治教育的组织和人力保障。法治教育没能做到常抓不懈,没能根据法治教育的需要,配有兼职或专职的“法治辅导员”。对中学生进行新法规的教育,进行义务法制宣传的力度还不够,造成了部分中学生体现不到法律的威慑、引导教育等作用。
三、培养中学生健全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法律意识不同于一般的思想观念,它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自发养成,高度的法律意识内容需要经过长期的培养才能形成。[8]结合中学生自身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中学生进行法治教育:
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之一是重视青少年的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与社会接触的第一站,是各种综合能力培养的基地”。中学生的思想、行为虽然已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家长的管教和言行对他们仍然起着重要作用。这不仅是由于他们从小生活在家庭、养育在家庭,与家庭之间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而且还在于他们仍处于未成年、未完全自立阶段,生活仍依赖于家庭,学习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必然有着浓厚的家庭烙印。通常情况下,中学生在校由老师管,在家由家长管,家长算得上是子女最重要的启蒙老师。家长的行为习惯、思想作用、法制观念以及监护力度、管教方法等都在潜移默化地塑造着子女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有时甚至能够决定子女的前途命运。因此,法制教育也应是家庭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家长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很大的影响,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可以抵御社会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这方面,目前大部分家长是能够注意做好的,但许多家庭同时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有的父母思想意识不健康,自身就缺乏法制意识,甚至家人中就有违法乱纪现象;有的家庭感情不和,父母离异,孩子缺少家庭温暖等等。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由家长、学生、学校几方面共同努力搞好配合。目前一些地方行之有效的方法是:(1)开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的教研活动;(2)学校与家庭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家访或开家长会,互相通报和交流学生表现及教育情况;(3)开展学生与家长之间的互相帮助和监督活动,相互检点日常行为;(4)开展对特殊家庭学生的特别帮教活动。[9](5)希望家长能有意识地引导青少年们观看《今日说法》、《社会与法》等栏目在观看这些节目过程中家长应向青少年们讲解社会的稳定需要正义,法律是捍卫社会正义的重要武器。实践证明,这些活动如能很好开展起来,对增强中学生的法制观念是能起到积极作用。
增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之二是思想品德课老师要力争上好法律常识课,努力提升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笔者曾经听过一位资历很深的思想品德老师讲授的财产属于谁这节法律常识课。这位老师在导入新课的时候问同学们说:“你们认为身边有价值的东西有哪些?”同学们显然对这么个提问很感兴趣于是便有很多同学发表了自己的想法。法律对一部分中学生而言是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知识,然而这位老师的导入提问使得同学们摒除对法律的畏难情绪,很好地让同学们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在上课过程中这位老师举出许多就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事情如她通过展示“某位农民伯伯拥有的一辆拖拉机”这段视频让同学们在愉快的氛围中掌握了所有权的四项内容:“占有、使用、受益、分配”。课后有许多同学围住这位老师问问题,从这么个热烈的场景我们可以看出同学们对法律是非常的感兴趣,这位老师和颜悦色地为同学们解答疑问,由于法律常识具有一定难度这就需要老师在课后要帮助同学们解答疑问以消除同学们学习法律的畏难情绪。有位女同学问了这么个让人感到很可喜的问题: “如果有位好朋友送我一件礼物,后来这位好朋友又想把礼物要回去,我该怎么办呢?”一个初二年的学生能较为深入地思考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赠与行为是很难能可贵的。由这则事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能否以饱满的热情讲授法律知识,教师能否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前文提到初中思想品德有部分内容已经涉及到法律常识,这些法律常识对于中学生而言是喜闻乐见的,教师要上好法律常识课。就必须自己懂得法律,由于法律本身的专业性很强,这就要求教师们要广泛阅读法律书籍。要阅读的法律书籍有法条与司法案例。弄懂法条为的是能准确地为学生们讲解司法案例,通过司法案例的讲解能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有助于学生澄清对法律认识的误区。另外,通过讲解司法案例有助于学生提升自我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要是思想品德老师都讲授好法律常识课相信会有更多的中学生获得健全的法律意识。
提升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之三是在各个学科教学当中教师们要有意识地渗透法律思想与法律知识。法治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法律常识课,还要将其有机渗透到学生平时的学习生活之中,形成教育网络。法治教育不单单是法律教师的职责,更是全体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学中应结合学科的自身特点,不忘法制教育。例如,在化学教学中教师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在地理教学中,教师可加入对水土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知识的介绍;上生物课时可贯穿珍稀动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在语文教学中,也可结合课文人物性格分析,进行法律知识教育。[10] 以语文课中的《祝福》为例,教师可以提出这样的设问:“假如祥林嫂生活在法治健全的社会中她会有怎样的命运?”通过这样的提问引导学生思考法治社会的优越性,让学生体会法律的价值。当然,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切忌生搬硬套,应该做到水融,恰到好处。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是提升中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希望家长们与老师们能把对中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落实到实处,积极将法治教育的方法付诸于实践。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是我们生活的指南。我们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规则,更能够让我们在面对挑战和困难时,有足够的能力和信心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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