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了解劳动法的知识点,不仅可以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企业规范用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本文将深入探讨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法律领域。

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第1篇: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

1要签订劳动合同

大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就承认你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了,用人单位也赖不掉。我国目前也承认事实劳动合同,就是不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实际存在用工关系。

2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1月内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违法。用工1月内劳动者不签订,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补偿金用工超1月不满用工1年未签订,每月支付2倍工资,也就是要哦支付11个月。起算为用工1月后,截止为签订之前。劳动者不签订,应终止,支付补偿金。用工超过1年,企业未签订,用工1月后到用工一年,2倍工资。满1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招聘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利,不得抵押身份证,不得收取押金,定金等。劳动者也要如实说明自己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说明公司章程规则等,最好能让劳动者签字证明知道了,学习了。否则劳动者很可能会以不知道公司章程为由违反公司章程,企业最后还可能败诉。

4关于劳务合同无效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用假文凭等,属于欺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该出的工资单位还得出。

5关于试用期

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直接视为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签订3个月到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到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需说明理由。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不得再规定试用期。

6关于服务期

劳动合同可能有服务期。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期限,不得单方解除。劳动者违法,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

7关于保密事项

离职后,保密条款仍然有效,合理期限为离职后三年。也就是关键工作岗位人员(高管,技术等)在离职后三年要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违约金。法律没有规定保密条款企业要支付任何多余的费用给你,这是劳动者的义务。当然,有的公司愿意支付给劳动者保密费用。

8关于竞业限制

时间两年,企业要支付两年的钱补偿给你,以你在职时的工资为标准。如果你违反,那么要承担违约责任。

9关于劳务派遣问题(人才租赁)

派遣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

10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企业要解雇你

如果劳动者有过错如下的:适用期内不合格(你表现达不到企业录用时的要求);劳动者严重违纪(是严重违纪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不是刑事责任哈)。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不是患病期间,法律概念,后面解释)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任务,也不能另行安排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补偿金。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代替30天,就是如果企业不想等30天,想明天就解除,就多掏一个月工资,在餐饮厨师行业比较多见,防止有的厨师在30天内使坏。

第2篇: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

1、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直接扣除吗?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竞业限制条款能否适用于普通员工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普通员工不适用。

3、竞业限制最长时间可以约定多久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起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未解除之前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6、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辞退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有限制的。除下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只发底薪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8、非全日制用工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9、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10、劳动者在职期间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

1关于解雇的补偿

如果因为上面讲的劳动者过错的,那么没有补偿金!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过错的。那么:到离职时,每工作满一年补偿金算一个月1月,工作6个月到1年,按1年,工作不足6个月,按半个月;最高不超过12年的补偿金;劳动者工资高于市级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不足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劳动者工资为解除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2关于赔偿金

赔偿金的金额是两倍补偿金,企业掏了赔偿金,不再掏补偿金。赔偿金适用情形如下:未支付补偿金,有关部门限期支付,企业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的50%到100%追加赔偿金;企业不得因员工参加工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因不当解除合同而损失的工资。

3关于工作时间

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注意:包括生产或工作前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时间;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连续有害性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女职工哺乳的往返时间,孕期检查时间。

4关于工作时间概况

年工作日:250(365-104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季工作日:62.5,月工作日:20.83,计薪日:21.75(不是30哦),切记不是20.83,因为法定节假日是带薪工作,后面会讲

5关于我国目前工时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每天8H,每周40H,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大部分人上班都是这种)

计件工时(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者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每周40H,每天工作时间灵活)

缩短工时制(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包括:过度繁重体力活;夜班工作时间减少1H;女职工哺乳期每天减少1H;未满18岁小于8H)

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比如企业的高管,外勤,推销等;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综合计算工时制(,有的行业特殊,不能按天算,比如修路,建设工程等,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时,包括需要连续工作的岗位;受季节或自然条件限制的,不定时工时制也要遵守每年最大工时和最大加班时间的计算:大加班432(36*12);最大正常上班2088(21.75*12*8)

6关于休息

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4小时后休息一次,不少于半小时;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6H;不休加班工资150%。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日:至少一个休息日。不休加班工资200

7关于法定节假日休假

国家规定11天,必须休,适逢周末,补假;不休加班工资300%。

8关于探亲假

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局两地,属于带薪假

享受的条件为:工作满一年,不住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不能与父母任何一方,不是双方)。

时间:探望配偶:每年一次,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0天,或两年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适逢周末不再另行补假。

工资标准:标准工资发放+路费。休产假与探亲假地点一致,不休探亲假

9关于婚丧假

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不包括岳父母)死亡,本单位领导批准,1天到3天,工资照发

10关于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10年到20年,10天;20年,15天;法定休假,休息日不计入;企业统筹安排,考虑职工意见,一般不跨年。不休加班工资300%。

第4篇: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

1、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或者降低支付工资吗?

答:劳动者因配合国家防疫政策而被隔离,不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上班向其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2、劳动争议纠纷由哪里管辖呢?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呢?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拖欠劳动报酬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4、仲裁程序多长时间可以结束呢?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5、劳动仲裁要收费吗?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第5篇: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

1关于产假

产假98,其中产前15,产后83,难产增加15。

2关于哺乳期

产后一年,包括产假在内

3关于病假

生理概念,事实上需要治疗的时间。有病假工资。

5关于加班加点

只有企业安排才算加班加点,企业不安排不算。也就是你自己在那里主动加班不算加班,没有加班工资。每天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行业每天不超过3H,每月累计不超36h。

6关于值班

值班不算正常工作时间,算工作时间,值班不给工资,给一定报酬。值班一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非生产性工作,比如晚上让你看厂子之类的。

7关于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独生子女补贴,养老金,丧葬补助;代偿性费用:差旅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未体现劳动对价性的其他收入。

8关于加班加点工资

前提:用人单位安排

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加点(也就是你每天的加班):工资的150%

休息日又不能补休:200%;法定休假日,300%

注意:两年内(劳动纠纷)以及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民事纠纷)由劳动者提供证据。加班工资由以标准工资为基础,不包含加班工资。

9休假期间工资

法定休假:带薪

年休假:带薪

婚丧假:带薪

三期:带薪

事假:不发

病假:病假工资

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工资:单位照发,如选举,去作证等。

学习和培训期间工资:用人单位推荐或批准,照发。单位同意函授学习,照发。同意成人教育,照发。

10关于女职工的保护:

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

不被非法辞退方面:不得以性别,婚姻辞退;三期内,不得以非过失性,经济性辞退方式解除;三期内,合同到期,延续到哺乳期满;孕期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损生理机能的工作

生理变化过程中的保护

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高处;低温;冷水;经期卫生保健

孕期:不得安排禁忌从事活动;劳动贡献下降,不能减薪;禁止夜间劳动和休息权的保护7个月以上享有;孕期保健

产期:产假,98天+难产15

哺乳期:1年包括产假;每天两次哺乳,每次30分钟,路上时间算上班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6篇: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

1、劳动法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劳动法于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劳动法适用于何种企业?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3、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答: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劳动者要承担什么义务?

     答: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参加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7、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8、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9、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是否有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然,也可以约定没有试用期。

第7篇: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

1、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多久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试用期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购买社保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员工是否在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所以在试用期的员工也有权要求单位购买社会保险。

3、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5、试用期工资多少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承担违约金有效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除了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7、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8、单位安排加班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9、单位安排加班,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呢?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需要区分三种情形:(1)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10、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可以拒绝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所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强迫加班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8篇: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

1、从事涉及秘密的工种,是否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

     答: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劳动合同如何终止?

     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解除吗?

     答:(1)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劳动法对企业裁减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对劳动者给予补偿?

     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之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不适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可以发挥哪些监督作用?

     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8、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时间要求吗?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劳动法对劳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0、劳动法规定了哪些法定节假日?

     答:(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9篇: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

1、法律关于员工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安排年休假,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3、单位办公地点变更,员工辞职可以要求补偿吗?

答:单位办公地点变更是否能要求补偿,主要看单位办公地点变更是否给员工造成重大影响,如果造成重大影响则员工辞职应当支付补偿金,相反则无需支付。

4、退休人员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可以被用人单位再次聘用,但是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5、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可以离职。

6、劳动者主动辞职,可以要求单位给付补偿金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偿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8、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9、劳动者离职是否有权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10、劳动者离职时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结清工资呢?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10篇: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

1、对于加班,劳动法有规定吗?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对于加班工资,劳动法有没有什么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劳动法对于劳动安全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4、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6、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知识点繁多且复杂。作为劳动者,我们需要全面了解劳动法的内容,以便在工作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企业也需要认真遵守劳动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希望这篇关于劳动法的知识点内容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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